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