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门楼牌号地名标志的编制、设置,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编定门楼牌号码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临街建筑物交付使用后门楼牌号地名标志缺失的,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补设。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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