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住宅区等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完成设置;工程分期施工的,应当在每期工程竣工的同时完成设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