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四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四)建筑物、住宅区的门号、楼号、单元号、房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