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将本级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门的地名管理部分权限下放或者转移到区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门行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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