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地名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房产管理、工商、邮政、财政、档案、农(林)业、水务、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