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五条 除按规定需由国家、省批准外,地名专项规划已经确定且无需改变的地名命名由区(县)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地名专项规划尚未确定,或者确需改变地名专项规划已经确定的名称的,地名命名、更名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