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四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命名、更名。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禁止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