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三条 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 地名通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