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地名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地名命名、更名或者地名类图(册)申请不依法予以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地名命名、更名或者地名类图(册)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无法定事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的; (四)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