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编制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发行,没收出版物,并可以处出版所得两至三倍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