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