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潮汕历史地名保护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潮汕历史地名保护 第四十六条 列入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仍在使用的地名不得更名。 列入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但尚未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优先启用;未被启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