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潮汕历史地名保护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潮汕历史地名保护 第四十五条 本市实行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将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列入地名专项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潮汕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订本市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区(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潮汕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潮汕历史地名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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