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潮汕历史地名保护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潮汕历史地名保护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合理利用本地历史地名,形成潮汕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特征。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潮汕历史地名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