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逾期不恢复原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