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派生地名,是指在原有地名基础上仿造衍生出新地名的一种命名方式,其中老地名称原生地名,新地名称派生地名。派生地名应当与原生地名具有直接、紧密的地缘关系; (二)潮汕历史地名,是指1949年10月1日前形成的具有潮汕区域特征和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 (三)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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