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三)符合地名专项规划; (四)反映潮汕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 (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六)维护地名稳定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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