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