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害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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