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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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间景观,促进能源节约,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景观照明,是指以塑造城市夜间景观、丰富公众夜间生活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广场、公园、...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景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突出城市文化特色和内涵,彰显城市活力...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特区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景观照明规划投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鼓励通过内透光照明方式美化...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财政和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营维护中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特区的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规...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编制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历史底蕴、文化内涵...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核心区域及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由经授权的相关机构或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地域文化特色制定景观照明实施...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和建(构)筑物应当划定为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和重要建(构)筑物,并按照景观照明规...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设置暗夜保护区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控制暗夜保护区灯光使用,禁止使用高亮度、高功率的...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设置灯光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控制在具备良好景观视角,不影响周边居民住户、交通通行和生态环...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设置商业街区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优质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的灯箱结合,采用多元化、多维度...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设置居民区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光污染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在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按...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在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景观照明的内...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照明设施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资...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有关区域和既有建(构)筑物,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而...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分为政府投资建设和非政府投资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移交市市...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制定景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严格...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遵循科学、合理、必要、节能、安全的原则,分区域、分时段确定景观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一)保持景观照明设...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监管,防止系统被非法入侵、篡改数据或...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施工作业及其带电物体应当与景观照明设施保持不小于一米的安全距离。
因施工、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照明方案和施工安...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安全、能耗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景观照明的设置不符合景观照明规划...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景观照明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阻挠有关单位依法设置、改造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害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