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照明设施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资料。景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