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在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景观照明的内容。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工程规划许可时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审查,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相关内容。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工程规划许可时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审查,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