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