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在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明确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要求,并将设置、维护管理、启闭时间要求等内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组成部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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