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设置商业街区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优质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的灯箱结合,采用多元化、多维度的照明方式,突出建(构)筑物的丰富结构;
(二)与打造特色商业街区相融合,展现特区经济文化繁荣形象,体现“百载商埠”“和美侨乡”新活力;
(三)遵守商业街区局部建筑允许使用的彩色光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一)与优质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的灯箱结合,采用多元化、多维度的照明方式,突出建(构)筑物的丰富结构;
(二)与打造特色商业街区相融合,展现特区经济文化繁荣形象,体现“百载商埠”“和美侨乡”新活力;
(三)遵守商业街区局部建筑允许使用的彩色光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