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设置暗夜保护区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控制暗夜保护区灯光使用,禁止使用高亮度、高功率的照明设施和炫目刺眼、动态变化的灯光装置;
(二)涉及候鸟迁徙、迁移需求的,应当在候鸟迁徙季严格限制景观照明的开启及动态照明的使用;
(三)禁止设置对重要湿地及红树林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景观照明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一)严格控制暗夜保护区灯光使用,禁止使用高亮度、高功率的照明设施和炫目刺眼、动态变化的灯光装置;
(二)涉及候鸟迁徙、迁移需求的,应当在候鸟迁徙季严格限制景观照明的开启及动态照明的使用;
(三)禁止设置对重要湿地及红树林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景观照明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