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设置灯光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控制在具备良好景观视角,不影响周边居民住户、交通通行和生态环境等条件下进行选址;
(二)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彰显特区精神风貌;
(三)与传统景观照明启闭时间进行区分,严格控制启闭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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