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设置居民区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光污染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二)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特区历史文化风貌;
(三)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不得有灯光直射居住建筑窗户等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