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有关区域和既有建(构)筑物,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或者已经设置但需要改造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是否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是否给予补贴以及维护管理等内容。
有关单位依法设置、改造景观照明设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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