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分为政府投资建设和非政府投资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移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未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原则上由区(县)财政承担。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自行管理,并报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或者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一)位于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或者重要建(构)筑物;
(二)具有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具有相应的验收资料。
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移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未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原则上由区(县)财政承担。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自行管理,并报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或者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一)位于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或者重要建(构)筑物;
(二)具有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具有相应的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