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运行电费等景观照明补贴。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已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可以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运行电费等景观照明补贴。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就景观照明补贴的申请标准和程序、补贴标准、考核机制、补贴对象公示,以及补贴对象应当遵守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启闭时间要求等制定实施办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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