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并与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联网。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的启闭时间、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期间,区(县)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应当执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控制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