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照明方案和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与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后方可施工。
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费用,以及因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复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应急抢险对景观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并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十日内修复。
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费用,以及因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复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应急抢险对景观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并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十日内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