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施工作业及其带电物体应当与景观照明设施保持不小于一米的安全距离。
因施工、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聘请专业单位进行修复,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因施工、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聘请专业单位进行修复,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