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编制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历史底蕴、文化内涵、自然地理环境、格局和区域功能相适应;
(二)划定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和重要建(构)筑物;
(三)明确禁止设置情形、电气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内透光照明、节能环保等内容;
(四)符合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和生态保护区等的保护管理要求;
(五)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明确暗夜保护区,划定禁止设置的区域和建(构)筑物;
(六)尽可能采取隐蔽设置形式,避免在非照明时段对建(构)筑物的立面和形态造成破坏,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
(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道路交通、消防、航空和所依附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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