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特区的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进行。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