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景观照明,是指以塑造城市夜间景观、丰富公众夜间生活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广场、公园、广告标识等的装饰性照明和灯光造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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