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景观照明的设置不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暗夜保护区、灯光秀、商业街区、居民区设置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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