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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