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绿地(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内的绿地、工业用地内的绿地、仓储用地内的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包括城市干道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绿化覆盖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园林绿地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