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