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