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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