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