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