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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