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