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管理责任: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依法交由专业单位维护运营的,由维护运营单位负责;未交由专业单位维护运营的,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及其至城镇排水设施连接点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单位维护运营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单位负责; (三)产权不清晰、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维护管理责任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被撤销、注销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