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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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管理责任: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依...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所在区(县)城镇排...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巡查、检修等维护管...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范围: (一)直径或者宽度一千毫米以上...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挖掘、砍伐、立杆、爆破、打桩、顶进...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或者倾...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废弃的排水设施,由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按期拆除,无法...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建设排水预处理设施或者未保障排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镇排...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处理废弃排水设施或者报送相关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